致广大村民朋友的一封信
2025-03-14 14:53:45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曾晶 | 作者:曾晶          浏览量:5662

致广大村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村民朋友

民以食为天,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所在。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家要求,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现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内容告知如下:

 1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六严禁”

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五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2

一般耕地保护“六严控”

一是严禁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二是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三是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实施国土绿化;

四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五是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六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3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4

违法占用耕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一款: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村民朋友,“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这充分体现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让我们携手共进,坚决抵制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共同守护我们的耕地资源,为建设美丽、幸福、和谐的三墩乡贡献力量,更好地造福子孙后代!



三墩乡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责编:曾晶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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