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非法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未取得乡村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科中科”;
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时更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下一步,我镇将扩大排查范围,全面掌握涉嫌开展无证行医的场所及无证行医人员去向,不断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健全完善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增强群众对非法行医行为的鉴别力,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责编:曾飞扬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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