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乡农村村民一封信
2022-03-11 10:17:30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李雅利 | 作者:邱河海          浏览量:7233

全乡广大农村村民们:

大家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等要求,现将我乡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要求告知如下,请共同遵守。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01

科学规划。农村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涉及占用农(林)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林)用地转用手续。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批准建房。



02

合理选址。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

01

坚持一户一宅。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02

控制建房规模。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理性建房,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重完善功能,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超标和重复建设。

03

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不予新建,除特殊情况的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人民政府签订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一切费用由村民负责。


三、耕地建房“八不准”、非农化“六严禁”、非粮化“四个禁止”

01

坚决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02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六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03

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

1.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

2.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

4.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四、加强巡查和执法措施落实

01

乡村已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将依法组织力量加强对农村用地建房进行网格化管理动态巡查,强化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违建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02

对违法违规、违建行为,将及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处置违法、违建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以上是农村村民建房和耕地“非农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希望我乡广大农村村民知悉,并及时停止违法违建行为,共同严格遵守,做一名自觉遵纪守法的合格文明村民。

现面向全乡公布举报电话:07306760078,受理举报线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针对乱占耕地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对首次举报人奖励500元


特别提示:乡政府职能部门到村审批村民建房不收取任何费用





责编:李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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