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议书】三墩乡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强化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倡议书
2022-05-24 10:18:43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三墩乡党政综合办 |          浏览量:11813

倡议书

各位父老乡亲:

推行殡葬改革,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安葬新风,是落实耕地红线保护政策和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减少铺张浪费、恶性攀比,减轻群众负担,推进移风易俗的重要环节;更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认真遵守执行殡葬法规是我们应尽的义务,给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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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管理、耕地林地保护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深化殡葬改革、强化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殡葬管理,促进全乡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期,我乡将依法依规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活人墓”、“豪华墓”专项整治工作,现向全乡广大父老乡亲发出如下倡议:

01

工作目标

1.坚决杜绝新增违建墓地(穴)。

2.对全乡范围内未按要求整治到位的违建墓地(穴)进行整治,依法去存量,恢复生态环境。

02

整治内容

全乡范围内的“活人墓”、“豪华墓”及其附属建筑。

1.活人墓:指单穴或相对独立的多穴墓均未安葬遗体(骨灰)的墓地。

2.豪华墓:指单穴或相对独立由多穴组成的墓地中已葬有遗体(骨灰)的墓地,且墓主体及周围修建大量装饰物,占地面积相对较大的墓穴墓位。


03

整治范围和方式

1.对全乡范围内未安葬遗体的“活人墓”一律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和植被。

2.对全乡范围内主干公路(钟虹公路、柘三公路、瑚传公路、邹八公路)沿线和各村主干道沿线,钟洞河、仙江河、安乐堰水库、胜石洞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和政府机关、学校、村民服务中心周边100米可视范围内以及集镇周边的“豪华墓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治理,采取“迁、拆、埋、挡”的方式综合整改。(1)迁。能够迁移的墓地一律迁移至合法公墓进行安葬且恢复植被。(2)拆。相对独立由多穴组成的墓地中已部分葬有遗体(骨灰)的,尽量拆除空穴。(3)埋。不能够迁移的墓地,拆除硬化物及附件,深埋不留坟头。提倡不立碑或立面积不大于0.48平方米、离地高度不超过0.2米的卧式碑;确需使用立式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碑体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4)挡。通过植树、植花、植草进行遮挡。

04

革除陋俗弘扬新风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全乡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从自我做起,从家人做起,自觉遵守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严禁乱埋乱葬和违规建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更多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留给子孙后代。全乡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国企员工、“两代表一委员”、非公经济代表人士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落实殡葬改革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带头实行节俭治丧,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治理散埋乱葬;引领村干部、组长、村民代表等自行拆除直系亲属建有的活人墓,自觉治理整治范围内直系亲属坟墓或家族坟墓;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宣传,组织引导群众自觉拆除活人墓,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示范带头引领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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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老乡亲们,大力推进殡葬改革,解决目前突出存在的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让我们携起手来,摒弃殡葬陋习,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积极支持配合,主动参与殡葬改革,自觉执行殡葬法规,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弘扬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


三墩乡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相关政策知识

一、关于墓穴建造:

《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将依法处罚:

《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条规定: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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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三墩乡党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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