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父老乡亲:
推行殡葬改革,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安葬新风是移风易俗、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在大家的努力下,我镇殡葬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攀比之风禁而不止,修建“活人墓”“豪华墓”等不文明现象仍然较为突出。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相关会议、文件精神,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减轻群众负担,即日起,我镇正式启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行动,特发出如下倡议:
一、转变观念,传承厚养薄葬的孝道理念。培育孝老敬老社会风尚,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共同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形成老人在世时晚辈多关心、死后不搞虚孝敬的良好新风。
二、移风易俗,改变陈旧过时的丧葬方式。文明治丧、节俭办丧,不在“三沿六区”可视范围内修建“活人墓”、“豪华坟”;提倡实行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大力推行公墓内集中埋葬,人员亡故火化后可埋葬在镇公益性公墓。
三、率先垂范,争当文明殡葬的模范标兵。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国企员工、“两代表一委员”、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等重点人群要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拆除违建墓地,加强宣传劝导,革除丧葬陋习,争做文明新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
广大父老乡亲,推进殡葬改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子孙后代幸福的一件大事,让我们坚决拥护和响应上级关于违建墓地整治行动的要求,解放思想,破除迷信,用实际行动为深入推进我镇文明殡葬工作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中共南江镇委员会
南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活人墓”的整治标准及方式
整治标准:一律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和植被。
整治方式: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已葬墓的整治标准及方式
整治标准:单穴墓(土葬墓)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两个墓穴组成的墓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墓地墓碑高度不超过0.8米,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达到恢复植被、不影响生态环境、美观、目视不能判定为墓地的效果。
整治方式: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治理,采取“迁、拆、埋、挡”的方式综合整改。
1.迁。能够迁移的墓地一律迁移至合法公墓进行安葬且恢复植被。
2.拆。相对独立由多穴组成的墓地中已部分葬有遗体(骨灰)的,尽量拆除空穴。
3.埋。不能够迁移的墓地,拆除硬化物及附件,深埋不留坟头。提倡不立碑或立碑面积不大于0.48平方米、离地高度不超过0.2米的卧式碑;确需使用立式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碑体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
4.挡。通过植树、植花、植草进行绿化遮挡。
一、关于墓穴建造
《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将依法处罚
《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条规定: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李香立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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