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国际档案理事会)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2013年,中国国家档案局将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我国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1.《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权利有5类:
(1)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2)公民享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3)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4)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5)公民享有隐私权。
2.义务有2类:
(1)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2)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