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县一起城市交通损绿案件
判决生效
赔偿共计40700元
具体事件是怎样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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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介
2022年10月9日,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4月12日,经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后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位于道子岭路老长寿店前的苦楝树经济价值及现场清除费用共计40700元(其中树木价值36000元,现场清除费用4700元)。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向车主追偿,多次协商未果,于2023年5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下发判决书,根据⺠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李某赔偿本次交通损绿费用40700元。还好被告李某驾驶的⻋辆已在保险公司购买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所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赔偿内予以赔偿。
相关条例
《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岳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除了城市绿化带
像隔离带的护栏、红绿灯这类设施
都属于公共设施
万一造成这类设施设备的损坏
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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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坏了公共设施,如何正确处理?
1
立三角警示牌
一般撞坏公共设施时,所处环境可能会有来往车辆和行人,为了提醒周围车辆和人群,需要及时打双闪,在一定安全距离内放置三角警示牌。
2
报警备案
通知交警,将情况告知,警察进行备案,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续向有关市政部门赔偿。
3
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根据情况进行查勘、定损。如果是造成财产损坏比较严重,那么最好保留现场,拍一些现场照片取证,再报警处理。等交警处理完毕,保险公司查勘后,就可以撤离现场了。
美好的环境
需要大家一起守护
在此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
不要随意破坏花草树木
维护优美城市形象
如遇损坏绿化植被和市政设施的情况
可拨打0730-6612319
责编:李晓敏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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