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 《刑法》修正案生效后,某企业负责人因隐患入刑
2021-03-17 16:24:53          来源: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应急管理局 | 编辑:杨扬 |          浏览量:5278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3月8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询问得知,这些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四十八项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注意: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有现实危险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与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


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的。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修改,还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违法行为,看似没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但还是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同等追责。


因此,奉劝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能再犯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严重违法行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将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责编:杨扬

来源: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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