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为群众送法治 以案释法】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2021-04-19 17:02:42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王安琪 | 作者:刘冰          浏览量:1459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已过去数日,在这个被广大消费者视为"打假"盛宴的特别日子里,央视3·15晚会以"提振消费 从心开始"为主题,集中曝光的内容涉及瘦肉精、人脸识别、老年人手机、招聘平台、医疗广告等多方面问题。作为市场监管的执法者,旨在通过依法履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天便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起我局在日常监查中发现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案件。

          

一、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平江县龙门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车行正在举办**工业摩托展销会,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行用于宣传展销会的广告宣传单、宣传车、宣传横幅的广告语有"工厂0利润展销会"等内容,但该车行展销会进行展销的41台摩托车标示的销售价格都是高于进价产生利润。经查明,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于2020年11月8日开始举办**工业摩托展销会,制作了10000份广告宣传单、二台宣传车在龙门镇和木金乡境内,一条横幅在车行门前对展销会进行广告宣传。其用于宣传展销会的广告宣传单、宣传车、宣传横幅的广告语都有"工厂0利润展销会"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是由湘潭某广告店制作,共计支付制作的广告费用1620元。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在5万元以下,综合考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计6480元。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释法评述

进入21世纪的当下,广告随时随地已不离消费者左右。当作为消费者的你推开家门,门缝里可能塞着一张张花花绿绿附近超市的促销单。走出门,路上的公交车刷着醒目的车体广告;到单位,走进电梯间,壁挂电视机上播放着各类洗发水、汽车广告;坐到办公桌前打开电脑,点开任何一个网页,上面都会浮现出广告窗口……广告几乎"无孔不入",将消费者、企业与世界连为一体。正因为广告无处不在,所以广告更应真实、合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责编:王安琪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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