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送法治 以案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实施
2021-06-30 15:23:33          编辑:王安琪 | 作者:刘冰          浏览量:1870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作出了规范。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一新的法规。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县城内某电子烟销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查,该店主要销售各种口味的电子烟产品,在日常经营中,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且该店店员向消费者宣称电子烟对身体无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店向消费者所宣称的电子烟有戒烟功效且对身体无害的科学依据证明材料,但当事人到期无法提供。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电子烟销售店的行为,属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及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 2019年10月30日发布)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漏、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释法评述

近年来,电子烟作为新兴电子产品备受追求"吞云吐雾"体验的年轻人青睐,并一步步的流向未成年人。



商家在销售电子烟时往往会将其伪装成一种时尚的电子玩具,宣称电子烟相较传统香烟危害小,不会上瘾等,而青少年往往最容易对新兴产品产生好奇心,更乐于尝试。

 

上图为电子烟的主要结构图解,电子烟的核心成分是烟油,它主要由丙二醇、甘油、尼古丁、香精和添加剂构成。相对传统香烟,虽然电子烟雾化的微小颗粒水汽不产生二手烟,但对人体特别是处于生长发育期的青少年危害仍然不小。

电子烟的核心成分是尼古丁,这是用来替代传统香烟必不可少的成分。而尼古丁易使人上瘾或产生依赖性,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就曾指出:电子烟是不安全的,会对健康产生危害。对于青少年而言,电子烟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会诱导青少年使用卷烟。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身体发育和行为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杜绝电子烟的危害,不仅关系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更是关系到家庭、学校,社会的未来。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电子烟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和处罚标准,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责编: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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