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送法治 以案释法】加强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管理
2021-07-28 15:36:45          来源:法规股 | 编辑:王安琪 | 作者:刘冰          浏览量:1962

药品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市场监管局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近期开展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我县各乡镇的药店、卫生室、诊所的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普遍存在药品安全管理意识不强,药品质量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该局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8份,目前立案调查18起。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虹桥镇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房存在以下问题:1、处方药开架自选,无处方记录单据,2、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应进阴凉柜药品未进阴凉柜),3、拆零药品销售无记录,4、店内分区混乱。执法人员对该药房的上述行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5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复查,发现该药房仍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的药品新活力®珠芽蓼止泻颗粒(国药准字Z20025724)和冰硼散(国药准字Z35020416)两种处方药品放置在非处方药销售区进行销售,2、圣博康®多维元素分散片 ,储藏方法: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未进阴凉柜存放,3、德辉®氨咖黄敏胶囊拆零药品登记册结存量为20板,实际剩余数量为3板,拆零药品登记册未按时登记。该药房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该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药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鉴于该药房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药房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释法评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为GSP)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GSP的规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该规范对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作了细致规定。

比如,企业采购药品时,在验收药品环节,要做好验收记录,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其中,对中药材的验收又有另外的规定。

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还要求按照药品的种类、存储要求、质量状态等对药品进行分区管理,以便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安全用药。本次案例中,当事人就有未按照储存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

* 温度储存要求: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湿度储存要求: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质量状态储存要求: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落实药品经营企业追溯管理责任,强化企业主体意识,促进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全链条追溯体系制定的规范。如果药品经营单位管理混乱,很容易出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经营不合格药品、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变质药品等违法行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中华人民药品管理法》对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处罚相当严厉。除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甚至将处罚延伸到个人,对违法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本次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整肃了药品经营企业、乡镇卫生院、诊所在药品安全管理方面系列问题,希望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加强管理,切实肩负起药品安全管理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用药环境。


责编: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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